广东得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欢迎您!

资讯中心
您的位置:首页 > 资讯中心

保安员执勤过程中误伤对方,该怎么办呢?

发布日期:2017年4月27日 已浏览3570次

案情:

孙某是某工厂的保安员,某天夜晚在厂房巡逻时,他发现有个黑影闪动。于是前去检查,结果发现一小偷正在偷厂房贵重的设备。孙某大声喝止,小偷见状拔腿就跑,孙某急速跑上前捉拿小偷。在追至某路口时,孙某飞身将小偷扑到在地,并将从路口经过的王某也撞倒在地,造成王某小腿骨折。那么,王某应找谁赔偿呢?

说法:

在本案中,孙某见义勇为抓小偷,目的是为了保护工厂的财产免受非法侵害,属于紧急避险。

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,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因此,王某的医药费用应由引起事件的小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